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李子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李子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未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参与“抖音超市”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等。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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