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的分配 技术股的技术股细分形式
关于技术入股的分成
这可能并不会涉及到公司法,关键是你们事先是如何商定的.也就是说,某种方案你们大家是否能够接受.
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你如果没有投资,那你那什么"合伙"呢?是技术,还是市场关系,或者...?
2,如果你没有上面提到的任何对新公司业务有价值的资源,那么你需要跟对方明确自身的角色:是一起吃苦创业的"共同创始人",还是人家成立公司以后聘来的职业打工者?
前一种当然需要有股份才心里平衡;后一种则可以有许多自行商定的模式,比如你提到的方案,相当于你这个"打工者"的薪资构成包括了一定的红利分成.
建议你们心平气和地在一起讨论下,能有大家都接受和比较满意的方案最好.否则,事业还没有开始大家就各怀自己的想法或者不满,事业是很难成功的.
仅仅是建议,供参考.
技术股份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通常以股息的形式。如果投资者想投资干股,需要与公司协商干股与利润的比例。科技股是指个人科技加入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技术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经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达到25%。技术股的所有权人离开公司后,其股份保持不变,但转让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用贷币注资,还可以用商品、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用贷币定价并能够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可做为注资的资产以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理应按时全额交纳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分别所认缴出资额的认缴出资额。
技术股的技术股细分形式
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
1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法人股: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个人股: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
2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所有权股: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可以转让、馈赠等。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
分红权股: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分红权也不可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3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干股: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技术干股是直授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
分红回填股: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用红利冲抵借款,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此时,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分红股:由企业股东馈赠的只有分红权的股份。设立这类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时或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而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特别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不拥有股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这种股份一般是按企业的岗位设立的,哪些人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拥有这部分分红股;一旦这些人离开了设有分红股的岗位,就不再拥有这部分股份,这部分股份将转移给后续进入这些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
技术股权怎么分配
一般来说,按照相关无形资产入股的法律,技术入股最高不超过25%。资源入股没有具体规定,取决于双方谈判结果。
如果确定你方占大股东,那么要至少占51%股份,能占67%绝对控股则最好。可以考虑A占20%、B占13%左右即可。最终看你谈判能力。
实现途径有二:股份转让和增资扩股,鉴于AB是干股,采取股份转让较好操作,以一元价格转让给A、B相应股份。
技术股如何分配盈利
技术股份的亏损分担按照如下:如果是入股合伙企业的,可以以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分担亏损;如果是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技术成果入股后,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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