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季度业绩预告规则 创业板业绩预告时间规定
业绩预告规则
上交所和深交所关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规则不同。
一、深交所
创业板业绩预告(没有强制要求)。
主板、中小板业绩预告: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期末净资产为负、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前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B业绩快报。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
二、上交所(包含科创板)
业绩预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没有作强制要求。
业绩快报按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上交所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拓展资料】
上交所,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上交所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称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
求关于上市公司季度和中期业绩预告方面的规定
深交所日前制定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指引》只适用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这三种情况是: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市或者下降50%以上)的;其他深交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但当比较基数较小时,上市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但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创业板业绩预告时间规定
创业板业绩预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出现以下情况才要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业绩是影响股票涨跌其中一个因素,当上市公司业绩较好,说明公司经营能力好,股票值得投资,股票上涨概率较大。
【拓展资料】
主板:对于主板企业,业绩预披露不是强制性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必须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的要求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上交所主板:
1.业绩预测 对于年报,如果上市公司预测净利润可能为负,转亏为盈,净利润将较上一年度增减50%以上(小基数除外)。如果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会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则必须进行业绩预告;如果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计会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可以进行业绩预测。
2.性能快报
如果公司已经汇总了当期财务数据,但年报尚未编制,可以先披露业绩报告。
深交所主板:1.业绩预测
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年度)出现以下情况,应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基数过小除外)增减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如果有必要披露业绩预测,业绩预测的时间要求是:一季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当年4月15日前:报告期当年7月15日前半年度业绩预告:三季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当年10月15日前:年度业绩预告为报告期次年1月31日前:
看到部分投资者还在期待业绩预告,主要原因是上述规则不明确,7月15日以后不会做业绩预告。
2.性能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报告。
从上述规则中,投资者可以发现,只有在业绩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主板企业的业绩预测才具有强制性,一般不具有强制性。那么对于没有业绩预测的企业,业绩相对稳定,波动不大。
其它板块:为了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国a股除主板外,还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这些板的性能预披露要求更严格,下面逐一介绍。
中小板:1.业绩预测
公司应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一季度业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或减少50%以上;与去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
2.性能快报 年度报告拟于3-4月披露的公司,应于2月底前披露年度业绩报告。鼓励半年报
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创业板:1.业绩预告
公司应披露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业绩预告。一季度业绩预告时间: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其它业绩预告时间与主板相同。
2.业绩快报
这一点与中小板相同。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科创板:
1.业绩预告
与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一样,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是净利润为负;二是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是实现扭亏为盈。
同时,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2.业绩快报
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而言,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a股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1.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正式财报的区别
A股业绩披露有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和年报,形式上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正式财报。简单地来说:
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订单、预收账款等信息提前预估的一个业绩数据,所以一般在每个季度结束前就披露了,及时性最好,但是信息量较少、准确度也比较低;
2)业绩快报是在每个季度结束之后,上市公司根据已有的经营财务信息初步计算的业绩数据,及时性好于正式报告,信息量、准确度也仅次于正式报告;
3)正式财报则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信息,全面正式梳理的一份财务报告,信息量和准确度都最高。
总之,业绩前瞻看预告,业绩细节看正式财报。时效性:业绩预告 > 业绩快报 > 正式财报;准确性:正式财报 ≈ 业绩快报 > 业绩预告。
另外,业绩预告目前是有条件强制披露,业绩快报是自愿披露,正式报告是强制披露。
2. A股业绩披露的时间轴
1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上年度年报预告的披露截止日期(有条件强制披露)。
4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一季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
4月30日,是所有板块上年度年报以及当年一季报强制披露日期。
5月-6月,业绩空窗期。
7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中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
8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中报强制披露日期。
10月15日,是深市主板(含中小板)的三季报预告披露截止日(有条件强制披露)。
10月31日,是所有板块三季报强制披露日期。
11月-12月,业绩空窗期。
3. 什么是有条件强制披露?
仅深交所主板(含中小板)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有条件的业绩预告,上交所主板、科创板以及深交所创业板不作要求。
按照2020年12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满足以下条件的,要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 业绩披露规则的最新变动
今年3月18日,证监会发布【第182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仅包括年报、中报,不包括季报(1季报、3季报),自5月1日起实施。
业绩预增多少才要公告?
根据两市交易所规定,通常业绩净利润为负、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与去年同比或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相比出现盈亏的,需要进行业绩预告。详细要求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的通知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 11.3.1 条第(二)项情形的,
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11.3.2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 11.3.1 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11.3.3 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1、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特殊规定?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4、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哪些要求?
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5、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
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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