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一揽子货币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反围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的?
第一次反围剿1930年11月-1931年1月
第二次反围剿1931年4月-5月,
第三次反围剿1931年7月-9月 ,
第四次反围剿1933年2月-3月 , 第五次反围剿1933年9月-1934年10月,
保险中所涉及的反洗钱具体指什么?
所谓利用保险洗钱,是指通过保险途径从而达到洗钱目的的行为。保险洗钱属洗钱途径的一种。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两种方式:趸缴及额外投资。
保险反洗钱可以通过客户的不寻常情况来辨认。当客户进行趸缴后马上退保,可以说是洗钱行为。因为趸缴则是一次缴纳所有保费,风险是最大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这样做,而退保后所得乃合法收入,从而可以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收入,只是退保会带来手续费。第二种是高额额外投资,客户在购买投资保险时,进行高额额外投资,然后把额外投资部分全部赎回,这种行径很明显像基金投资形式一样的洗钱方法。
一般来说,退保手续费较高,对于洗钱者来说成本就高(也有不在乎的),而且趸缴风险较大,所以很少会采用此种方式洗钱;通过高额额外投资的,因为手续费低廉,所以为洗钱者较多使用的保险洗钱方式。
针对保险的反洗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凡额外投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供财力证明(如银行存款),50万元以上的除提供必要的财力证明外,还要提供收入、房产等其他财力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如有发现保险代理人串通、伪造投保人财力证明的,将其列入黑名单。
所谓保险中所设计的反洗钱,主要指以上这些。
我国一揽子货币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货币一篮(揽)子政策
package/wholesale Monetary policy
一揽子货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当然和其它外币的汇率也相应调整。
2005年到现在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惊醒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这与完全的一篮子货币不同
1973~~~~1980年的人名币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不同
在这个时期,人名币汇率调整的原则;坚持人名币汇率水平稳定不变,参照国际货币市场的行市及时调整人名币汇率。在不同时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在国际市场上汇价比较稳定的几种外币,构成“一篮子”
按照各种货币的重要程度和政策上的需要确定其权重,算出其在市场上上升和下降的幅度。加权计算人名币汇率
现在人名币汇率制度的的缺陷
1中然银行干预外汇市场比较被动
2汇率的形成机制不健全。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对企业实行的是部分强制结汇,使得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商业银行和中资企业持有超现额的外汇必须在市场上结汇,不能自主的选择出售的时机和数量,这不是真正的市场汇率,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形成汇率的外汇市场 不够善
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存在交易主体过于集中,交易工具单一的问题,等等啦
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实现真正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增加弹性和灵活型
1改进人名币汇率的形成机制,,,,,,提高汇率生成机制的市场化
2 培育健全的外汇市场
3制定合理的汇率波动区间,增加人名币汇率灵活性。
4 改进和完善中央银行的敢于机制,减少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频率
5协调好资本项目开放与人名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关系
o(∩_∩)o...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是什么时候全会通过的
(一)客户尽职调查及资料和记录保存。在FATF有关反洗钱的40项建议中,第12项建议规定了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应履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规定义务(建议5、建议6、建议8至建议11)的5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适用于赌场:客户在赌场进行的金融交易等于或超过了规定限额时。2003年FATF40项建议的释义规定此限额为3000美元/欧元。第二种情况适用于房地产代理商:代表客户参与房地产买卖交易时。第三种情况适用于贵金属交易商和珠宝商:与客户进行的现金交易等于或超过了指定限额时。2003年FATF40项建议的释义规定此限额为15000美元/欧元。第四种情况适用于律师、公证人和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这些个人在为其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有关的交易时:买卖房地产;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储蓄或证券账户;为公司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组织筹款;法人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企业单位。第五种情况适用于信托和企业服务提供商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时:担任法人的创建代理;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实体中的类似职位;向公司、合伙制企业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协议提供注册地点、办公地址、联络或行政地址;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为他人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名义股东。
第一个反洗钱国际法规范是什么
第一个相关法律文件是1991年1月18日通过《关于将贩卖及使用麻醉药品视为刑事行为以及提倡反吸毒的措施》。(
银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有什么支持
1、必须有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
2、必须有分类参数体系支持。
3、必须有评估计量体系支持。
4、必须有系统控制体系支持。
一、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2、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有助于用户在成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提高风险控制效果。
扩展资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洗钱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权利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有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考核评级、质询、约见谈话、走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方法,逐步形成以法人机构为重点、以风险为导向、以洗钱防范为目标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框架,综合采取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考核评级、质询、约见谈话、走访等多种监督管理手段,指导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扩展资料: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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