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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款诈骗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罪案例

保险资讯 2022-11-09 15:54:01

银行贷款诈骗罪案例

1、触犯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汇款诈骗案例

银行诈骗案件

现年27岁的被告人金瑜系台州市人,曾以开车为业,后因赌博输了上百万元。断了潇洒生活的财源后,咨询了电话银行转账操作规程的金瑜萌生了利用电话银行骗取钱财的念头。
2005年6月12日、13日,金瑜在椒江建设银行一营业部开立了户名为金瑜的两个账户,并申请了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尔后,金瑜以向他人借款存级数以便向银行贷款买车跑运输为名,经阮华东、陈炳华、黄强介绍并约定,由出借人周飞勇存款100万元到金瑜的建设银行账户,时间为5天,利息6000元人民币,而金瑜在5天后归还该钱,金瑜本人的身份证、建设银行存折及其中一张储蓄卡交由周飞勇保管。周飞勇于同月20日下午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到金瑜的账户内,并更改了该卡的密码,以防金瑜取走此款。 利用电话转账100万 .金瑜得知周飞勇将钱存入后,立即通过拨打电话银行号码的方式,分4笔将交出的卡账户里的10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另一张卡的账户里,并于当日下午4时许取出了此100万元。次日中午1时许,周飞勇经过查询发现储蓄卡内的100万元已“失踪”,急忙与阮华东等人一起找金瑜,但几经努力都未果。 同年9月21日,金瑜在江西省资溪县汽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其骗取的100万元巨款已全部挥霍,无法追回。 银行电话转账存在漏洞 ,而此案的发生则暴露出电话银行业务存在的安全漏洞。检察机关解释说,本案中,周飞勇对外借百万巨款可谓有很强的防备之心,也采取了一些防备措施(如保管金瑜的身份证、存折、储蓄卡,更改金瑜储蓄卡的密码),可仍然被骗去巨款。究其原因,主要是金瑜利用了电话银行“本人储蓄账户资金互转”不需要提供资金转出账户密码这个漏洞,使得周飞勇保管金瑜的身份证、存折、储蓄卡及更改金瑜储蓄卡密码之举纯属徒劳。
当周飞勇将100万元存入金瑜开设的一个银行账户后,金瑜可通过拨打电话银行号码,只用电话银行签约密码就轻易地将此款转到自己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再从转入账户中取款。为此,检察机关建议金融部门尽快完善“本人储蓄账户资金互转”这一电话银行功能的操作规程,如可设置“输入转出账户密码”这一程序,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银行汇款诈骗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罪案例

法律分析:1、触犯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汇款诈骗案例

汇票诈骗案例及分析

  汇票诈骗案例及分析

  汇票诈骗案例

  1997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分析:

  对于这张由新加坡B商做为出票人和收款人的汇票,经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后成为汇票的付款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因此B商向A公司开出远期付款命令。而A公司在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有账户往来关系,即存款于该银行。

  它们之间的这种资金关系使得该行某市分行愿意向A公司提供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美国银行与B商之间有对价关系,美国银行善意地付了600万美元的对价而成为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但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而产生影响。所以,B商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公司没有足够的美元存在银行,都不影响美国银行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票据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应以民法规定加以解决。B商正是利用了票据的特性才行骗得逞的。如果这张票据没有在市场流通,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在未投入流通前,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便没有分离,两者是有联系的。也就是说,当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在该案中,如果是B商来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要求付款,某分行可提出: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也拒绝付款。这就是买方可向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辨理由。

汇票诈骗案例及分析

汇票诈骗案例及分析

  汇票诈骗案例

  1997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分析:

  对于这张由新加坡B商做为出票人和收款人的汇票,经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后成为汇票的付款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因此B商向A公司开出远期付款命令。而A公司在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有账户往来关系,即存款于该银行。

  它们之间的这种资金关系使得该行某市分行愿意向A公司提供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美国银行与B商之间有对价关系,美国银行善意地付了600万美元的对价而成为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但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而产生影响。所以,B商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公司没有足够的美元存在银行,都不影响美国银行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票据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应以民法规定加以解决。B商正是利用了票据的特性才行骗得逞的。如果这张票据没有在市场流通,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在未投入流通前,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便没有分离,两者是有联系的。也就是说,当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在该案中,如果是B商来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要求付款,某分行可提出: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也拒绝付款。这就是买方可向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辨理由。

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

1、网络交易诈骗

近期,李先生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消息,称其网上购买的图书出现异常,并发来异常截图情况,截图上留有淘宝客服技术支持人员的联系方式。李先生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添加对方QQ号后,按照要求向对方缴纳保险费用、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4909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网络交易异常诈骗中,诈骗分子会掌握事主相关网购信息,并通过此信息获取事主信任,利用各种理由,诱使事主转账汇款。

2、假机票诈骗

近期,王先生收到一条某航空公司发来的航班改签退票短信,承诺免费办理改签退票服务且补偿人民币300元。王先生拨通电话与之取得联系,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及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王先生操作完毕后发现其银行卡内的4999元钱被转走。

案例剖析:随着外出游玩的市民增多,购买飞机票发生改签或退款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掌握事主出行信息,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事主航班改签,取得事主信任后,再诱骗事主转账,骗取钱财。

3、钓鱼链接诈骗

近期,李女士手机接到一条短信息,内容为银行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234元,请点击进入网站查收,信以为真的李女士点击链接填写银行信息以及验证码后,发现被转走5000元。

案例剖析:此类诈骗一般以积分兑换、网银升级等名义要求事主点击短信链接,填写个人信息,从而盗刷银行卡内资金。

4、网络购票类诈骗

近期,高先生在QQ上添加了一个火车票“黄牛”,通过扫描对方发送的二维码支付了300元购票费,后对方称需要激活才能使用,按照要求又添加了一名“客服”人员,点击对方发送的链接后发现其支付宝被刷走3998元人民币,共计损失4298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嫌疑人一般采用QQ、微信等方式,谎称可以为事主购票,向事主发送支付二维码或发送相关链接,诱使事主进行转账汇款。

参考资料

去年这些网络诈骗“新坑”你踩过没?-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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