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之衍生风险全梳理(建议收藏)
前言--概念厘清
在梳理风险之前,首先厘清几个易混淆的概念,我们知道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有认缴注册资本金、实缴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等,如果用公式梳理相关概念将更易于理解:
① 注册资本=全部股东登记的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② 初始股权比例=每个股东认缴资本/注册资本
③ 认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④ 投资人股权比例=新增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原有注册资本)
⑤ 投资款=资本公积金(新)+新增注册资本(实缴)
⑥ 投后估值=投资款+投前估值
⑦ 投资人股权比例=投资款/投后估值
(注:以上公式只限于帮助理解基本概念,实际公司投融资情况比较复杂,须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不建议简单套用。)
◆风险之任性注册资本
自工商登记实行认缴出资以来,注册资本可以上无封顶,下无底线,加上时限任意,一些合伙人对注册资本大有盲目求高之风,有的甚至玩起项目前任意增资,欠债后又随意减资的把戏,殊不知每个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即是承担责任的限额,认缴的越高,将来如有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也越大,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例已证明,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股东不能承受之巨债。
建议:某些特殊需要资质的行业会对注册资本有所要求,比如ICP许可证要求注册资本须在100万以上,另外国内大的电商平台可能会对入驻商家有所要求,如果公司未来参与较多招投标项目,建议也要结合行业考虑合理的注册资本,认缴时间可以参考营业期限。
◆风险之非货币出资
1、 出资形式禁忌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非货币形式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允许作价出资的。(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的专属权利。)
2 、评估非必须但有必要
除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法进行评估外,其他非货币资产在工商登记时一般不再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只要全体股东认可价值即可,这样虽然看起来很美,但是隐患却很大: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债务纠纷或诉讼,出资将由法院委托评估,若发现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将被直接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后期进行新三板、IPO的,虽然有不少案例显示监管机构对主办券商和律师有明确核查过程和结论的,不需要再行评估,但涉及到现实情况若无法形成有效证据和依据,依然会要求企业对相应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
3、未履行法定程序之风险
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时需要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其中变更手续是法院认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实际交付使用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如某股东将其所有的商标权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始终未办理变更手续,则法院可以强制其在合理期间办理变更,变更完毕后,法院会认定该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其股东权利是可以从实际交付时享有的,这也是很多个人公众平台会遇到的问题。
◆风险之未履行出资义务
1、 债权人讨债利器之一
当公司对外负有大量债务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某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是绝地反击的利好,债权人既可以单诉也可以串诉,即要求某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是公司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甚至可以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一并起诉。
如果未履行出资(含未全面履行)出资便转让股权的,若受让人对此知或应知的,受让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议股权转让时对认缴出资由谁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以避免后续风险。
2、财产性股东权利受限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进行限制,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过股东知情权常不受此限。
3、被除名之风险
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股东,完全有可能被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该股东寻求法院救济的一般也得不到支持。
◆风险之任性减资
股东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按认缴的数额履行足额出资也是每一个股东天然的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减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若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112号):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股东减资不可任性,严格履行应有的通知、公告等程序,很难确保未来不会惹火烧身。
◆风险之认缴无时限
有些合伙人认为,给认缴出资加一个未来期限不就不用担心面临的未出资的风险了吗? 是的,可以采用将认缴放在几十年后,公司发展顺利的话还可以由投资人买单,但是如意算盘也会在下面特殊情况下落空:
1、解散时全部提前到期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资产,既包括已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也包括放在未来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债时,股东及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又将被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现有判例大多支持“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观点,但如果股东为逃避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修宪(公司章程)延迟缴纳出资的,将有极大可能被法院直接判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这将又是追债的利器之一。一旦发现认缴期限有变动,立即可以亮剑求偿。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追加恶意改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胜诉几率更大。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定三要点
从裁判规则上来讲,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要点一,看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或收益。若出资人只享有固定回报或收益,而不共担经营风险,不符合投资合作中“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属于借贷关系。
要点二,看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出资人享有参与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则出资人享有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地位。
要点三,看是否将出资人列入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资格,是否持有相应股权或份额,并以此享有利润分配权,若具备该特征,则属于投资关系。
另外,在委托投资中,双方仅约定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为借贷关系;受托人未将委托人出资用于投资,而是按约定给付收益,也会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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