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人就《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人就《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南》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二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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