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安:理性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潮”
李长安
由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时间较长、波及面较广,一些企业复工时间多次延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能够顺利开展,这将会导致一些企业面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陷入违约索赔的窘境。可以预见,随着企业陆续开工复工,有可能会爆发一轮企业合同的“违约潮”。如何正确处理,帮助受影响企业渡过难关,是相关各方不得不共同面对的问题。
在疫情影响下,合同违约有多种表现。比如生产型企业由于生产中断而无法履行交货合同,服务型企业由于服务中断无法履行旅游、演出等服务合同,劳务型企业由于人员限制流动而无法派遣劳务人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延期交付等。一些合同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一旦债务人患有新冠肺炎,或者因为被隔离和政府取缔大型活动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相关纠纷也就随之而产生。考虑到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疫情还会引发一些跨国合同纠纷。
除了民商事合同外,劳动合同也将是一个产生纠纷的重要领域。由于大量企业延期复工,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也将比较广泛。诸如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而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推迟复工使劳动者工资待遇下降、新冠肺炎患者和被隔离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都有可能引发劳动合同纠纷。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发生疫情时由于政府规制所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和供应链中断,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此次疫情由于暴发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事实上,除了上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2003年非典期间我国法律部门也出台过解决合同纠纷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有经验可循。当时对于涉及非典疫情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案件,法官大部分倾向于将非典疫情评判为不可抗力或以公平原则主动调整、平衡各方利益。鉴于当前的情况与非典时期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针对有关疫情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对于相关各类案件是按照不可抗力、还是按照情势变更等原则予以处理,以便于统一适用标准和审理尺度。
当然,除了法律手段外,解决因疫情可能带来的合同违约问题,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缓解或消除。比如政府加大对受损企业的减税降费力度,从政策上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合同双方也可以本着相互理解、互帮互助的精神,尽量沟通与协调,或是通过后续加大生产力度的方式,弥补前期的缺口和损失。只有如此,疫后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潮”才能尽快得到平息,市场各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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