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公司不配合提供尽调基础资料 施工单位不配合交付竣工资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不作价调拨给投标人什么意思?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不作价调拨给投标人就是甲供材不算在项目的价格里面,降低了工程的直接费,你的间接费计算基数就会大大的降低了,施工单位利润降低了。所以,你在投标的时候就要提高间接费取费费率,否则你就亏了。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建设定额标准的,使得施工单位类似于清包工单位,没有什么利润空间。如果是为了降低基建投资,隐藏建设费用,就是违法的。
按招标公告递交报名资料,招标公司不予受理怎么处理
排除正常原因不受理的情况,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向实施招标活动的上级公司质疑。
施工单位不配合交付竣工资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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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一)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是法定义务
《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 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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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在投标中使用的是某公司的授权中标后由于该公司不配合合作没有诚意,是否可以换一个供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招投标法的违法行为。
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资料参与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是否可追究其法
是。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招标单位要求提供成本构成,像这种公司机密是否该提供呢?不提供会导致废标吗
成本构成 是公司的机密 是你自己或者说员工要保密的,公司在外边投标是代表公司的。而且招标过程都是严格保密的,不会泄露你公司的任何信息的。招标人一般不会要求太过保密的资料的,编制文件的时候应该都会考虑是否合理的。让你提供什么就给什么,尽量满足招标文件上的要求这样才能更容易中标啊.
招标文件中如果不提到提供样品,对要采购设备的单位有什么不利吗?
提供样品有助于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另外最好在招标文件注明,交货时所提供产品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样品。否者招标人有权拒绝签收。
什么叫标的???
①靶子。②目的。③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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