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标中的调标 什么叫投标和中标
什么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流标?
是指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
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3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此,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也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如果流标,整个招标就无效,招标必须重新进行。
其原因:
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
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招投标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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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
1、准备招标阶段
(1)按国家在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建设内容;采购招标按市财政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划,核实采购要求、技术标准及各项条件,按照国家法规和国际惯例制作标书。
(2)邀请招投标管理监督部门(一般为建委,必需)、监察、公证部门监督整个招标过程。
(3)根据项目的特点到招标监督主管部门随机选取确定评委组成人员(为保证专家的保密性,一般在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
(4)搜集投标单位信息。
2、发出招标公告(1)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北京是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投资北京网站),同时可直接向外地商家发出招标邀请函。
(2)如是打购招标,招标单位要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中心专户。
(3)投标公告至开标之前的间隔时间长短,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内容和技术标准要求及资金到位情况(为保证投标单位能完成标书制定工作,按法规有最少时间的限制)。
3、投标
(1)标书由专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单位。
(2)按招标要求的固定金额或比例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送招标单位,一般为银行保函。
(3)投标时,要求递交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专业等级原件及复印件、产品代理协议、公司简介等)。
4、开标和评标
(1)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任代理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标书方为有效。
(2)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及一些必要内容进行唱标。
(3)评委对各标书进行初审和详细评定。
(4)必要时,评委要求投标单位前来澄清。
5、中标与签订合同
(1)评委签发评标结论书,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宣步招标合法有效,公证员签发并宣读公证书,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
(2)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各执至少一份,如是采购招标,政府采购中心留一份。
(3)投标保证金按要求自动成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投标单位缴入。
(4)退落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6、履约
(1)中标单位按合同要求提供各项服务。
(2)如是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共同验收货物,签发验收单。政府采购中心监督合同履约并督促及时支付,如违反,将没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支付货款,如果情况特殊,采购单位可直接支付货款。二、邀请招标采购
什么叫投标和中标
施工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工程彼此竞价投标,最后由出价最低的单位取得承包工程的权利,称为“中标”。
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投标 招标 标的 是什么
1、招投标: 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国际、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 是一种以交易方式进行的交易, 与商品、服务相比, 招标称为招投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 (买方) 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 注明招标项目、货物范围、服务、规模 (包) 划分、数量、投标人 (卖方) 资质要求等, 邀请特定或非特定的投标人 (卖方), 按照
2、投标:是设置一个价格的一个提议。提议人愿意付出东西或者指定一些事情被完成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
3、 标的物: 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货物交付、人工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
它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 也是所有合同的必要条件。标的物的类型一般包括财产和行为, 其中财产还包括财产和财产权, 体现在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无产权等方面;该法还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扩展资料
履行合同
义务
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
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分包限制
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所谓分包中标项目,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再发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行为。原则上讲,中标人应该独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
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这些条件是:
①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
②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③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参考资料来源:
招投标中评标方式有几种
我国目前评标普通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评标法则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因此,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是招标评审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通常评审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从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评审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从而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技术标分为施工方案、施工工期、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经理及班子的配备四项,分别对各项内容评定并打分。技术标评审规定每项内容经评定合格才能进行下项评定,或者评审总分必须达到满分的60%,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技术标应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及平面布置合理性;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质量、安全措施及质量保证体系;
4、文明施工措施。
(二)施工工期
1、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对工期有承诺及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对质量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配备
1、有与承担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
2、近年来获各级优质工程奖、工程安全奖、优秀项目经理的情况;
3、项目施工班子配备情况。
工程调标是什么意思
工程调标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标志性工程,也是中国西南地区规模最大、投资最多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我国在建最大引水工程。
工程由水源工程和输水工程两部分组成,水源工程位于玉龙县石鼓镇,从石鼓镇上游约1.5公里的金沙江取水,由泵站提水至总干渠。输水工程自丽江石鼓镇望城坡开始,途经丽江市、大理州、楚雄州、昆明市、玉溪市,终点为红河州新坡背。
全线各类建筑物总长755.44公里,其中输水总干渠总长664.24公里,共有58座主隧洞长611.99公里;有施工支洞120条长91.2公里。
招标,投标,标的,中标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1、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2、投标:是设置一个价格的一个提议。提议人愿意付出东西或者指定一些事情被完成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
3、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4、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扩展资料:
中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
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
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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