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仓之后 两个场外配资中介去找法院评理
外汇天眼APP讯 : 投资者控告场外配资中介的案例不少,但两个场外配资中介闹上法庭的案例实属罕见。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显示,原告严某芳为了追回出借给被告吕某昂的3500万款项,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而被告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竟然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他和原告都是场外配资中介,请求判决合同无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借款到期,被告没有偿还本金
本案的纠纷源自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3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月借款利率为1.15%,借款人应每月提前支付利息,不得延迟。
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没有偿还本金。
原告依据《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本案所涉及的案外人钟华证券交易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9月10日、9月28日收到自证券交易账户的回款共计2290万元,交易账户余款254409.46元。剩余部分的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
将回款和账户内余款扣除,原告还有11845590.54元没有追回。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所使用的股票账户资金对账单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违约金及被告偿还原告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事实。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845590.5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0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看到这里,您也许觉得这跟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被告为了逃避还钱,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使案件变得复杂了许多。
原、被告双方均为场外配资中介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证明原、被告都是场外配资中介,因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而终止了与原告的配资业务。
被告在答辩时表示:第一,原、被告间是场外配资关系,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特许经营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第二,原告的3500万元都转入配资方提供的股票账户内,被告并未真正取得该3500万元,因此也不存在因为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的事实;第三,因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属无效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也无法律依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合同无效
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欠的钱就可以不还了吗?答案并非如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于证券投资,被告向原告借款需支付保证金及固定的利息,借款及保证金全部进入案外人钟华的股票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根据双方约定的上述内容,可以认定案涉《借款协议》实质是被告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同时,法院宣告,原告严某芳与被告吕某昂签订的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的《借款协议》无效,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虽然案涉的3500万元“借款”均转入钟华账户,但账户实际由被告操作,产生的收益也由被告享有,故该3500万元应属被告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被告应返还原告。法院限被告吕某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9018323.84元(已经过详细的资金往来排查,扣除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被告因为案涉《借款协议》支付原告的款项)。
由于双方的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警惕配资网站粉饰配资合法性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配资平台在其网站上宣传配资的合法性。
例如,某配资平台宣传称,“配资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可以采用第三方对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保障出借人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的权利。因此,配资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上述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该案涉及的《借款协议》实质是被告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证监会也曾郑重提醒,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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