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海关总署: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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