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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占股1%的股东竟然罢免了手中持有99%股份的股东资格

股票知识 2020-03-07 13:34:03
公司占股1%的股东竟然罢免了手中持有99%股份的股东资格

今天要讨论的这个话题有点意思!

公司持股仅占1%的股东竟罢免了

手中持有99%股份的股东!

你相信吗?

这事儿跟当下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发展模式还有点关系!王总自己创立了一家互联网+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公司经营刚起步,盘子并不大,但处在互联网+行业中也算有点机遇。

这时王总的一位朋友谢总,十分看好王总现在做的互联网+项目,决定投资入股王总的企业,就去说服王总说:“现在都是靠资本的时代,互联网是个烧钱的行业,自己单干肯定成不了什么大气候!但是如果把你的股份拿出来增资扩股到1个亿,那对公司跟个人的市值就等于翻了百倍了!虽然自己持股少了,但是身价涨了!怎么样,考虑下,我已经准备好了9900万等着投资你的公司了!没问题的话我们就可以签约了!”

王总一听谢总这么说当时就非常心动,虽然他明白增资扩股后自己的股份就稀释掉只剩1%了,但是公司法人跟实际经营者依旧是他,而且绝大多数创始人到后面存有公司的股份也仅个位数,比如马云持股阿里巴巴也仅占7%!另一方面又想着公司发展也需要资金支持,有1亿元在公司账户上运作,想着都兴奋。所以两人一拍即合,择日就签约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了。

很快,9900万就入账了,王总乐的一晚上没睡着,可惜,这个乐劲儿只过了三天,第三天谢总把9900万资金全部抽离出去了。

后来王总才发现,谢总其实自己压根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池,这9900万元都是靠“拆借”/“过桥”弄来的,资金每天的利息都要几万元!所以谢总很快的就把资金抽走。

这时觉得上了当王总十分恼火,找谢总理论,但是谢总凭着他已持股公司股份99%,是公司最大股东,压根儿就不搭理王总。王总无奈,只好请律师向谢总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9900万返还给公司,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仍无果。而后王总申请开股东会议要求罢免谢总股东的资格,结果可想而知99:1。

这下好了,两个人的纠纷来了:

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却占着公司的最大股份,

这合法吗?

首先我们来看下《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句话你怎么理解?是不是觉得股东未出资,股东会决议就可以认定为无效了是吗?但是大家似乎忽略了一点,就是这个事件中谢总是占有99%绝对压倒性的股份比例,召开了股东会议,谢总可以一票否决,也就是说这个股东会议一样还是谢总说的算,开与不开结果是一样的。

所以同样是一句话,却解读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

于是,王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承认股东会议中自己主张的决议有效,罢免谢总的股东资格,但是一审判决并不如王总意愿。

一审判决及理由如下:在《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里,均规定股东依照所占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没有规定要按照实缴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谢总有权在股东会上行使其99%股权的表决权,由于谢总在该股东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只有占1%股权的股东王总投赞同票,该股东会决议并没有获得足够的表决权同意,因此驳回了王总的诉讼请求。

难道世上真有这么便宜的事儿?

股东不出资还能继续享有权利?

在这事件中,确实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在解除其股资格的决议上,自然丧失表决权,这也看出了一些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但是自己公司的股份被人恶意夺去就要回来了吗?

王总不信,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果然结果又峰回路转。

二审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谢总的股份占比是否有效,其在股东会议上又是否具有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对于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可以对该股东进行除名,股东除名权,本身就是为了针对那些对公司不利的,不出资的股东设立的,那些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自然没有表决权,否则那些股东将操纵股东会决议,导致该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二审最终判决:王总所主张的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

王总最终靠自己1%的股份罢免了持股99%的谢总股东的资格,99%的股份又回到了王总的手里。

公众法律网提醒:这类其实也是对创业者/投资者的一种警醒,只有切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才会获得股东应享受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本身一直是并行的。同时,遇到股权纠纷/经营纠纷等建议找公众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服务,专业事给专业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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