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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黄金资讯 2020-03-27 10:00:05

C114讯 2月5日消息(颜翊)中兴通讯昨日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20年2月3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中兴通讯及全资下属企业南京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中兴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主体”)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监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兴通讯于2020年1月15日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1,098,968股,发行价格为30.2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12,999,823.2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59,418,724.31元,计划用于面向5G网络演进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条款,各主体在上述监管银行相应机构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中兴通讯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中兴通讯及全资下属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中兴通讯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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